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7)第006号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企业行使稽查职能。现对下列纳税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望纳税企业以此为鉴,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序号

被查企业名称

检查年度

违 法 事 实

     

1

嵊州市恒业机械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006年12月取得铜块销售收入(含税)18290.00元,应缴增值税2657.52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少计收入,减少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632.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657.5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632.48元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4220.77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33547.84+查增应纳税所得额15632.48)*27%-已缴9057.9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2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2200.00元。

2

裘炘超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

(单位)未办税务登记证,在2005年9月取得加工费收入20000.00元(含税),2006年9-10月取得加工费收入25000.00元(含税),但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少申报销售收入45000.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547.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300.00元.

 

3

嵊州市佰利嘉依服装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样衣销售收入3025.62元, 应缴增值税514.36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05年8月30日在“管理费用-差旅费”列支与企业名称不符的汽油发票一份计200.00元; 2005年10月31日在“管理费用-其它”列支装饰服务费36475.62元,在“营业费用-业务宣传费”列支个人消费的冬虫草、人参10450.44元;2005年5-12月样衣销售收入1364.94元, 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以上三项合计减少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8491.00元;

3、2006年1-12月样衣销售收入1660.68元, 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减少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60.68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514.3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8491.00元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944.40元[〔48491.00-43244.35〕×18%=944.40]; 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60.68元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5100.10元[〔26673.22+1660.68〕×18%=5100.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2、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3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3100.00元.

4

嵊州市长江塑料管材管件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05月31日

你公司在2005年01月01日至2007年05月31日期间取得销售收入409606.70元(含税),未入帐,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59515.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9600.00元.

 

5

嵊州市崇仁镇保温材料厂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05年9月取得宁波市镇海方顺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省宁波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份,金额108800.00元,进项税额7616.00元已于当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7616.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7700.00元.

6

嵊州市今日电器商场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1、2005年11月库存商品转让取得销售收入199805.69元(含税), 应缴增值税29031.60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06年6月取得销售收入144639.00元(含税)未入账, 应缴增值税21015.92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9031.6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1015.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4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21100.00元.

7

嵊州市日新贸易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1、2007年7-8月取得销售收入65854.70元, 应缴增值税11195.30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07年5-8月申报纳税滞后应补缴滞纳金1448.76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增值税11195.3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滞纳金1448.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5600.00元.

 

8

嵊州市天盛贸易有限公司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006年1-12月实现煤炭销售收入597961.54元未入账,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应补缴增值税77735.00元;

2、2006年1月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一份(经协查查无此票),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430.19元并在8月转出,应加收滞纳金1165.88元;

3、2006年9月取得当月开具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一份(经协查在税控发票装置管理系统中没有此发票),在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1284.00元并在2007年7月30日转出10545.79元〔企业已在2007年7月23日收到检查通知书〕,应作查补税款11284.00元,应补缴增值税738.21元,对转出的进项税额10545.79元应加收滞纳金1550.23元;

4、2006年1-12月申报纳税滞后应加收滞纳金10096.45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77735.00元;

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738.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2、3、4点违法事实处加收滞纳金12812.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77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700.00元.

9

嵊州市誉宇机械设备加工场

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08月31日

(单位)为定期定额户,每月定额1000.00元,因低于起征点为免征户.2007年4-7月取得加工费收入52000.00元(含税),每月的经营额已超过起征点,但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纳税款, 少申报销售收入52000.00元(含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943.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浙江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国税征[2007]7号)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500.00元.

 

10

嵊州市信鸿电子厂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你公司在2005年6月购进货物,善意取得伪造的海关完税凭证一份,进项税额43589.74元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后于2005年11月作进项税额转出帐务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补缴了增值税,但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滞纳金3334.62元(43589.74*153天*0.05%)。

11

浙江佰利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06月30日

1、2005年至2007年1-6月赠送领带等产品价税合计57937元,未视同销售,少申报缴纳增值税8418.19元;

2、2006年8月和2007年2月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合计4429.87元,已于相关月份申报抵扣;

3、2005年赠送领带等产品,未视同销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1700.85元;2006年赠送领带等产品,未视同销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2270.09元;

2007年1-6月赠送领带等产品,未视同销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5547.86元;

4、2006年度教育经费超标准列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39856.5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第四条之规定,对第1、2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2848.0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21700.85元(免税期)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12270.09元(免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税函{1999}70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褔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事实调增2006年应纳税所得额339856.55元(免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1、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65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3、4点违法事实处罚款49400.00元。

12

浙江泛亚弹性体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1、2005年12月至2006年5月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13034.14元,进项税额2215.81元已于相关月份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2、2005年1-12月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49283.29元,已于2005年相关月份结转销售成本,减少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283.29元;

3、2006年1-12月固定资产购建支出,金额91949.07元,已于2006年相关月份结转销售成本,减少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949.07元.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增值税2215.8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283.29元(全免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949.07元(全免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66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2200.00元.

 

13

浙江高翔工贸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

企业在2007年8月取得销售收入126962.95元(含税), 应缴增值税18447.61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增值税18447.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9300.00元.

14

浙江华恒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2005年08月31日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非广告性质的嵊州剧院赞助费26000.00元,减少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00.00元;

2、2005年12月31日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未取得专用发票的广告费16200.00元,减少企业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200.00元;

3、2006年01月31日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鹿鸣花园慕名奖4500.00元(以工资表的形式支付),减少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00.00元;

4、2006年02月28日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职工福利费5000.00元,减少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00.00元;

5、2006年06月30日在“管理费用”科目列支无合法发票的运输费2400.00元(白条支付),减少企业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十七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3、4、5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100.00元〔因企业处于筹备期, 2005年度所得税未汇算〕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17853.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2、3、4、5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2、3、4、5点违法事实处罚款9000.00元.

 

15

浙江凯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07月31日

1.2006年瞒报销售收入65707.60元(含税),少申报缴纳增值税9547.26元;

2.2006年瞒报销售收入65707.60元(含税)减少应纳税所得额56160.3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一点违法事实,补交增值税9547.2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二点违法事实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160.34元,补交企业所得税18532.91元(税率3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两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两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8900.00元。

16

浙江普田电器有限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企业在2005年11月取得宁波市镇海方顺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浙江省宁波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十份,金额97300.00元,进项税额6811.00元已于当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6811.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6900.00元.

17

浙江省嵊州市医药药材总公司

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08月31日

1.2005年瞒报销售收入24191.00元(含税),其中:销售收入21200.00元税率是17%,2002.00元税率是13%,989.00元税率是0%,合计应补增值税3310.67元。

2.2006年瞒报销售收入40824.50元(含税),其中:销售收入34689.50元税率是17%,4123.00元税率是13%,2012.00元税率是0%,合计应补增值税5514.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