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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8)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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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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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城关镇固特异轮胎服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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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单位)为定期定额户,2006年每月定额40000元。2006年1-5月瞒报销售收入41965.80元(已超过定额20%),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678.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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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欧宝电器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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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间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61466.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3479.21元,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3479.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3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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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千裕领带饰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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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7年9月销售货物,取得含税销售收入4800.00元,应缴增值税697.44元,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入固定资产,价7500.00元,进项税额1089.74元,已于2007年7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3、少计收入,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12.8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九条及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697.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089.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一)、第七条(一)、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512.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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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市神州进出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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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07年5-6月取得伪造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二份,完税价格105470.09元,税款17929.91元已于6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7929.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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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阿波罗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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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05年9月取得伪造的上海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号码为(0509)224420051445237177-L02,完税价格18921.12元,税款3216.59元已于2005年9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该批货物未入库,未结转成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3216.5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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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艾克米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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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销售货物(消毒柜、废料)价税合计35350元,应繳增值税5136.32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07年销售货物(消毒柜、废料)价税合计65575元,应繳增值税9527.99元,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货物(消毒柜、废料)未计收入,减少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213.68元。 4、销售货物(消毒柜、废料)未计收入,减少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047.0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4664.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213.68元(免税期),对上述第4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047.0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7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处罚款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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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时光领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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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06年11月份用于生产设备安装电缆、角钢等领用机物料金额114127.66元,在待摊费用列支,12月转入长期待摊费用,2006年没有进入成本,进项税额19401.74元,已于2006年11月份申报抵扣,应予进项转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9401.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该企业2006年11月份用于生产设备安装电缆、角钢等领用机物料金额114127.66元,在待摊费用列支,12月转入长期待摊费用,2006年没有进入成本,进项税额19401.74元,已于2006年11月份申报抵扣,应予进项转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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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嵊州市越鑫机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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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2004年12月取得加工收入50000元,超过起征点,没有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2005年10月通过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加工单位科美电器抵冲加工费8460.00元, 瞒报销售收入,没有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交增值2830.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补交增值税478.8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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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防火材料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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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07年1月24日接受了一份由合江县永盛水陆运输有限公司虚开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运输发票金额为10200.00元,税额714.00元,已于2007年2月份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浙国税征{1997}7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交增值税714.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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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佳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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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9月至11月实现销售收入33237.86元,应缴增值税5650.44元,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少计收入,减少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237.8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5650.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237.86元[2006年度经汇算核实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9875.6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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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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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科美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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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在2005年10月份,收受嵊州市越鑫机械厂提供的从第三方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号码00489901,价税合计8460.00元,税额1229.24元,已于当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浙国税征{1997}73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交增值税1229.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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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科鑫电子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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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05年3月、5月、7月委托深圳市华富洋进出口有限公司进口原材料,取得伪造的文锦渡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份,号码分别为(0503)532020051200762472-L02,(0505)532020051200854455-L02,
(0507)532020051200854467-L02,完税价格合计102888.73元,税款合计17491.09元已分别于2005年3月、5月、7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后于2005年12月转出进项税额11673.32元、2006年2月转出进项税额5817.7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034.44元[5817.77*274*0.05%+5855.55*214*0.05%+5817.77*210*0.05%=2034.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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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瑞源贸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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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06年12月取得伪造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完税价格121613.08元,税款20674.22元已于当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该笔业务已于2006年12月结转销售成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20674.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1613.08元并补缴企业所得税3620.84元[(121613.08-2006年亏损101497.31)*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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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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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伊美景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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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2005年02月和03月出口领花,从海关取得两份出口关税完税凭证(号码223320050835123371-L01,223320050835245270-L01),,已于2005年5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99.7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上述违法事实应补交增值税199.7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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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天使服饰领带有限公司 |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
你企业在2006年8月取得伪造的南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一份,号码为(0608)222320061255048486-L02,完税价格合计9730.63元,税款1654.21元已于2006年8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金额9730.63元已于2006年8月结转销售成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654.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责令企业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730.63元并处补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期)1284.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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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嵊州市意力电器有限公司 |
2006年01月01日至2007年10月31日 |
1、销售货物取得销售收入9000.00元(含税),应缴增值税1307.70元,未入帐也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少计收入,减少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91.45元。 3、少计收入,减少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00.8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307.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一)项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991.45元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807.69元[(核实应纳税所得额94348.84+查补2991.45)*27%-已缴25474.19];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700.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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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浙江宏鑫电子有限公司 |
2005年01月01日至2007年06月30日 |
该企业在2006年12月份购进水泥一批用于在建工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一份,价税合计45003.60元,进项税额6538.98元,,已于当月向国税机关申报抵扣,并已在当期结转生产成本。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交增值税6538.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对上述违法事实,补交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45003.60*33%=14851.1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0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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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浙江双鸟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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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2月外购材料和劳务一批,用于购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6668.25元,已于相关月份申报抵扣; 2、2006年3-12月外购材料一批,用于非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合计38940.06元,已于相关月份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45608.3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