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6)第001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企业行使稽查职能。现对下列纳税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望纳税企业以此为鉴,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序号

被查企业名称

检查年度

     

1

嵊州市冰峰制冷机厂

2004年度

该公司在2004年6月购进货物,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进项税额1454.15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45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

嵊州和一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3年度,应由职工福利费支出的食堂伙食费用16714.00元(无合法凭证),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714.00元,可予弥补2003年度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300.00元。

3

嵊州圣意达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1、2003年9月外购固定资产3141.02元,进项税额533.98元,已进入生产成本。进项税额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4、5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9616.63元;

2、2003年度预提费用65000.00元结转其他应收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4、5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2004年度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多摊销37787.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141.02元,冲减当年亏损;对上述第3、4、5点违法行为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215.09元,冲减当年亏损。

4、2004年12月购入五金配件8670.09元用于建筑物装修,进项税额1473.91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4、5点违法行为处罚款8800.00元;

5、2004年12月销售废丝价税合计52366.00元,未入帐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7608.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1至5点违法行为处罚款21100.00元。

4

嵊州市宝裕废钢铁回收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王太极等12户经营户投售废钢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有限公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钢款,导致王太极等12户经营户少缴增值税49891.70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49891.70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0.00元。

5

嵊州市盛达金属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洪爱芳等3户经营户投售废铁、废铜、废铝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有限公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铁、废铜、废铝款,导致洪爱芳等3户经营户少缴增值税30012.95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30012.9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5100.00元

6

嵊州市三界废纸回收经营部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潘立辉等3户经营户投售废纸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经营部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纸款,导致潘立辉等3户经营户少缴增值税35019.46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35019.4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7600.00元。

7

嵊州市三塘废铁收购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应格仙等2户经营户投售废铁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有限公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铁款,导致应格仙等2户少缴增值税40386.33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40386.3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200.00元.

8

嵊州市宏兴废纸收购站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孙云根等3户经营户投售废纸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收购站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纸款,导致孙云根等3户少缴增值税32497.92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32497.92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6300.00元。

9

浙江天华实业集团公司嵊州市物资回收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鲁吉林等9户经营户投售废钢、废铜、废铝、废铁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回收公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钢、废铜、废铝、废铁款,导致鲁吉林等9户经营户少缴增值税28607.54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十二条第、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28607.5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4400.00元。

10

嵊州市浩良纺织机械厂物资收购站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1月至12月间,经营者李君等2户经营户投售废铁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收购站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铁款,导致经营者李君等2户经营户少缴增值税14193.54元。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国税流(2004)60]、《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财税字(1998)113号文件之规定,补(追)缴增值税14193.54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定,导致经营者李君等2户经营户少缴税款14193.54元的违法行为处罚款7200.00元。

11

嵊州百事吉领带时装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1、2003年7月将自产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价税合计5400.00元,应缴增值税784.61元,未入帐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784.6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800.00元;

2、少计销售收入,减少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15.3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15.38元(用于弥补当年度的亏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700.00元。

12

嵊州市物资再生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2004年10月至12月间,经营者吴益军等二人投售废钢铁未提供销售发票,而由物资再生有限公司开具收购统一发票用于结付废钢铁款,导致经营者吴益军等二人少缴增值税44930.56元的事实。(其中:10月33931.30元,11月5727.36元,12月5271.90元)

根据浙国税(2004)60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补缴增值税44930.5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之规定,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处罚款22500.00元。

13

绍兴市卓力转轴有限公司

2004年至2005年度

2005年10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取得产品销售价税合计11300.00元,应缴增值税1641.88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641.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700.00元。

14

嵊州市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2004年度至2005年至2005年10月31日

1、取得应税劳务收入价税合计148992.00元,应缴增值税21648.41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34877.11元。

2、向外单位收取水费、电费价税合计93527.63元,应缴增值税13228.70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7600.00元。

15

嵊州市剡越印刷厂

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

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将已验旧后的二本普通发票存根遗失,号码分别为00610401-2和00942951-7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16

浙江华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2003年01月至2005年09月

1)2004出借资金未计利息722555.92元;(2)2004年没有合法凭证在管理费中列支费用138372.00元;(3)2004年多列业务招侍费350900.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问题(1)处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22555.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问题(2)处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8372.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问题(3)处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50900.8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问题处罚款50000.00元。

17

嵊州福达音响有限公司

2004年度

凭“上海市服务业统一发票”支付住房租赁费45000.00元(未取得合法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4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对上述问题处罚款3000.00元。

18

嵊州市富森机械有限公司

2003年至至2004年度

1、2003年度向非关联企业和个人出借资金应收未收利息104642.18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第64条规定,处罚款50000元。

2.2004年度向非关联企业和个出借资金应收未收利息235253.82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在2004年多列费用91159.97元 。

19

浙江都绅领带服装有限公司

2003年至2004年度

1、2004年2至12月间销售领带价税合计28916.00元未入帐,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201.4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26868.13元;

2、2004年12月销售库存棉纱10吨,价款133333.34元,未申报销售也未冲减进项,少缴增值税22666.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26900.00元。

 

             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