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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6)第00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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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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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洁尔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2004年度 |
在2004年6月外购货物直接出口21788.68元,2004年10月外购货物直接出口16607元,该业务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税。 |
根据《浙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修订)》[浙国税进(2003)12号]的规定,该两笔业务不得进入“免、抵、退税”核算管理范围,应作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处补交增值税6527.2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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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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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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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嵊州市炭黑厂 |
2004年-2005.11月 |
该企业未按规定保管2004年至2005年会计报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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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阿大电声元件厂 |
2004-2005年度 |
瞒报销售收入,分别为2005年10月价税合计3519.00元,2005年12月价税合计3392.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补缴增值税1004.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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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问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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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问题处罚款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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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嵊州市开源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2004年1月-2005年10月 |
1、2004年多列支出10000元,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2005年2月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金9962.27元,2005年4月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金9251.32元,2005年7月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金5603.77元,2005年9月取得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2份申报抵扣进项税金5990.94元;3、2005年9月销售货物435698.8元,到2005年11月才申报纳税,2005年10月销售货物426613.5元,到2005年11月才申报纳税;4、2005年1月销售服装未申报销售收入1928.21元,2005年8月销售服装未申报销售收入1857.26元,
2005年10月销售服装未申报销售收入1447.86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交2004年度所得税1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9条的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3080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的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补交滞纳金152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2条、第19条的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889.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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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4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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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900元;对上述第4点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规定对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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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绍兴海宏电器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7月收受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2608.32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1582.58元。 |
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及浙国税征(1997)第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1582.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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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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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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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市三九灯具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7月收受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10821.30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757.49元。 |
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及浙国税征(1997)第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757.4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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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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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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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西鲍第五纸业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7月收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一份,价13120.60元,进项税额918.44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号(一)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918.4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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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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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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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嵊州市龙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1、收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三份,价14185.95元,进项税额993.01元,已分别于2005年7月(抵扣税额639.06元)、8月(抵扣税额353.95元)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文件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993.0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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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185.9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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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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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嵊州市顺昌物资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2005年7月收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运输发票一份,号码为00457021#,金额为1663.68元,税额为116.46元,已于2005年7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浙国税征(1997)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1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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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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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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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嵊州市宇丰纸业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2005年7月接受虚开运输发票二份,合计金额为15101.95元,税额为1057.14元,已于2005年7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浙国税征(1997)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057.1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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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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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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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嵊州市西鲍第六纸业有限公司 |
2004-2005年度 |
2005年7月接受虚开运输发票一份,金额为10616.50元,税额为743.16元,已于2005年7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浙国税征(1997)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743.1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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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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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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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绍兴市山神机电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1、在2005年7月收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12420.19元,进项税额934.85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文件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934.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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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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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20.19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420.1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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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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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6月收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3690.00元,进项税额1658.30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文件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658.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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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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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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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浙江绿环橡胶粉体工程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1月收受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3700.0 0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259元。 |
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及浙国税征(1997)第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2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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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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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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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嵊州市新华轴承厂 |
2004年度 |
在2004年9月收受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4000.0 0元,已申报抵扣增值税280元。 |
根据国税发(1997)第134号及浙国税征(1997)第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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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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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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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嵊州市汇丰纺织有限公司 |
2004年度 |
2004年5月购进货物,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进项税额31838.95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补缴增值税31838.9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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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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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嵊州市忱凯服饰有限公司 |
2004-2005年度 |
1、2004年12月收受山东淄博石尧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金额122172.60元,进项税额20769.35元已分别于2004年12月、2005年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1、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补缴增值税20769.35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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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3383.22元,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9670.72元[(汇缴核定28413.94+调增63383.22)*27%-已缴5114.51]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调整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8789.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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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4年多列支成本63383.22元,少计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3383.22元;2005年多列支成本58789.38元。 |
3、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20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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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9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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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浙江奔奔针织有限公司 |
2005年度 |
在2005年01月收受上海悦悦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10881.00元,进项税额819.00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征(1997)73]文件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81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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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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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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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浙江维新纺织有限公司 |
2004年度 |
1、在2004年度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价税合计7899.00元,应缴增值税1147.72元,未作视同销售货物的帐务处理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少列收入,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51.2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147.7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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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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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少列收入,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51.2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751.28元(调减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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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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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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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嵊州市美能包装印刷有限公司 |
2004-2005年度 |
以开具收款收据的形式销售下脚料未申报纳税,其中2005年6月价税合计3135.00元,2005年12月价税合计1776.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补缴增值税713.5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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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问题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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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罚款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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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嵊州富乐领带服装有限公司 |
2004-2005年度 |
2004年以非合法凭证收款收据支付水电费29735.68元。 |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调增2004年应纳税所得额29735.6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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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上述问题处罚款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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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嵊州元泰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2004-2005年度 |
1、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2905.98元,已于2005年8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905.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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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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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列成本支出,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763.5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浙国税征[1995]48号
浙地税征[1995]4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763.50元(属免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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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列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0517.0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浙国税征[1995]48号
浙地税征[1995]4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收款收据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0]7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40517.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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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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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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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嵊州克拉斯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
2003-2004年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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