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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6)第00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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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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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特殊电机厂 |
2004年-2005年度 |
1、2005年10月购进U-PVC管材管件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866.00元已于2005年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05年7月取得废料销售收入86256.41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4663.59元。 3、2005年11月-12月开具收款收据取得销售收入198855.22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33805.39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866.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48468.9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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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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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49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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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嵊州市力达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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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以开具收款收据的方式销售废料,其中2004年6月价税合计30212.40元,2004年12月价税合计39933.00元,未做销售缴纳税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019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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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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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0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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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嵊州北音电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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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月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1169.65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04年至2005年度购进冷板委托嵊州市恒达电器有限公司加工电声配件,以下脚料冲抵加工费298934.79元(其中2004年度169552.76元,2005年度129382.03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50818.87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169.65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50818.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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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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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15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69552.76元(属免税期)并处罚款22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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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嵊州市江岸机械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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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3月购进彩钢板一批用于在建工程,进项税额5579.49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 2003年至2004年取得销售收入79053.41元,未入账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13439.10元; 3、 2005年“应收账款”明细账贷方挂账160595.50元,货物已发出,销售已实现,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增值税27301.24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5579.4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40740.3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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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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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3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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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南洋纺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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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取得河北省万全县隆盛裘皮绒毛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60547.22元,税额10293.03元,进项税额10293.03元已于2004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0293.03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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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0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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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市燃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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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5年度至2006年2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46099.54元,应缴增值税6327.75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6327.7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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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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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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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嵊州市荣鑫毛纺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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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于2004年4月接受河北省万全县隆盛裘皮绒毛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进项税额7979.02元,已于2004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文件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7979.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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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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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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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上海大众汽车嵊州特约维收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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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购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作抵扣,税额为1307.69元。 (二)未按规定开具发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对第(一)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307.6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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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一)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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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7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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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嵊州市广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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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至2005年期间,兼营代理汽车销售业务,取得包含修理修配在内收入10250.00元(这几项收入划分不清),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详见违法事实汇总表); (2)少报代理汽车销售业务,修理修配收入,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14.53元,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846.1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489.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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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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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上述第二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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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瑞兴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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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9月捐赠给本企业职工8000.00元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2)2005年超范围列支保险费10657.65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6点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8000.00元,补缴所得税26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8点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调增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10657.65元,补缴所得税3517.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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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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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第(1)、(2)点违法行为处应补所得税50%的罚款为3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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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越鑫塑具风机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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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9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18803.42元,进项税额3196.58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03年10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7264.96元,进项税额1235.04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4431.6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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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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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4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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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浙江金茂茶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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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5年度少列收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6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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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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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3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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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浙江兴达石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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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度未按规定设置帐簿; 2、销售实现,税款滞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入库,应缴滞纳金843.32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2005年12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取得销售收入价税合计31600.00元,应缴增值税1788.68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少计收入、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3351.3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788.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63351.38元(调减亏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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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滞纳金843.3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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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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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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