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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6)第004号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依法对纳税企业行使稽查职能。现对下列纳税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予以公告。望纳税企业以此为鉴,进一步提高依法纳税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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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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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兴钜丰电机有限公司 |
2004年- |
1、2004年至2005年取得废料收入828866.19元而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其中:2004年428594.91元,2005年400271.28元),应缴增值税140907.25元已在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加收滞纳金21775.5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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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1月取得废料收入46936.75元而滞后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7979.25元,少缴滞纳金103.73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0333.9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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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2004至2005年度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取得销售收入60788.19元,应缴增值税10333.99元,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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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少计收入、多列成本,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15254.8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0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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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这第4点违法事实处罚款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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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上海大众汽车嵊州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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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客户收取的购车介绍费未并计销售缴纳增值税,金额为5100.00元(含税),少缴增值税741.03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对上述第1、3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1636.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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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销售收入300490.00元(含税),未按规定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43660.94元;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43660.9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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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向客户收取的保证保险费未按价外费用并计销售,金额为74986.17元(含税),少缴增值税10895.43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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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7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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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瑞林羊绒纺织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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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6月取得河北省万全县隆盛裘皮绒毛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59897.44元,税额10182.56元,已于2004年6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补缴增值税10182.56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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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0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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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嵊州市天华大药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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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2月至2006年4月期间取得销售收入4309324.31元,未入帐也未申报纳税,少缴增值税732585.13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732585.1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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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111.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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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5年11月购入固定资产6538.46元,进项税额1111.54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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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366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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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巨丰机电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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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6月至2004年8月取得销售收入192314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国税未办理税务登记证)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财税字[1998]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73966.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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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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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74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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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市大丰机电经营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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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至2005年9月取得销售收入87910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财税字[1998]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33811.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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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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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章康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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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在2005年10月至2005年12月期间采用现金销售方式销售货物价税合计235400.00元,应缴增值税9053.85元,未入帐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9053.85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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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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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9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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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嵊州新乐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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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8月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号码为04868048#,04868049,二份发票合计金额为11120.51元,税额1890.49元,已于2004年8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890.49元,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所得税2935.7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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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第(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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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列成本11120.51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11120.51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900.00元,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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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同泰丝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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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合计金额为38549.92元,税额6553.48元,已于2004年8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第二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6553.4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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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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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多列成本38549.92元,减少应纳税所得额38549.92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6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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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5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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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浙东煤炭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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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企业在2004-2005年间未按规定设置库存商品明细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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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佳利针织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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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合计金额为10052.14元,税额1708.86元,已于2003年12月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文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708.8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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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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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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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神华煤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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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设置帐簿;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第(1995)192号]文件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716.0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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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未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进项税额1716.02元,已于2004年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514.60元并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4412.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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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4514.6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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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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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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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行为处罚款2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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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恒达煤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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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5年5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98.38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198.38元并处补缴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4103.56元[(2005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9583.10+检查调增15198.38)*27%-已交1338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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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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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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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明达物资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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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按规定设置帐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103.15元并处补缴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1917.85元[(2004年度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2747.08+检查调增7103.15)*27%-已交8841.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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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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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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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杭丝金海盈制衣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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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4年9月接受上海霞海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金额10780.34元,进项税额1832.66元,该进项税额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文件之规定,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一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832.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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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这一违法事实处罚款1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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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明创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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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至2005年瞒报应税收入572975.81元,少缴增值税97405.89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97405.89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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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97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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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嵊州市金驰针织制衣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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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金额为266225.64元,进项税额45258.36元,已于2003年11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45258.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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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嵊州市汇丰纺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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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取得河北省万全县隆盛裘皮绒毛厂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份,金额为174715.90元,税额29701.70元,税额29701.70元已于2004年5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1、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29701.7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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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嵊州富森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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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0月取得枣强县大川皮草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3671.79元,进项税额2324.21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2324.21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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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钱汉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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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个体经营户为无证经营户(未办理工商与税务登记),2006年5月该个体户取得加工费收入4692.10元(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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