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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6)第00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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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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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华泰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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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3年用收款收据在管理费中列支伙食费、餐费,金额为69560.00元; 2、2003年应在业务费中列支的费用在管理费中列支,金额为5052.00元(其余超支业务费企业已作纳税调整); 3、2003年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费做在管理费中,金额29212.24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第1、2、3点违法事实调增200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3824.24元,应补缴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34262.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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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2、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7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事实调增2004度应纳税所得额41418.57元并处罚款6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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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嵊州市鑫众铝合金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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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接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12份,合计金额为778458.00元,税额77845.80元,分别在2005年9月申报抵扣40033.80元,2005年10月申报抵扣19320.00元,2005年11月申报抵扣18492.00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补缴增值税77845.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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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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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处罚款1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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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东峰电声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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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4月至12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瞒报应税收入132419.18元,少缴增值税22511.26元。 |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22511.26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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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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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市松科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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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瞒报应税收入354440.98元,少缴增值税60254.97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60254.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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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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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120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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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浙江海事达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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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受上海振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运输发票一份,金额2766.83元,进项税额193.68元,已于2005年10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2004年11月至2006年2月瞒报应税收入508702.71元,少缴增值税86479.46元。 3、少计收入,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575.04元;少计收入、多列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7003.51元。 |
1、根据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及浙国税征[1997]73号文件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193.6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补缴增值税86479.46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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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732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责令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9575.04元(属免税期)、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17003.51元(属免税期)并处罚款50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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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嵊州富森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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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10月取得枣强县大川皮草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13671.79元,进项税额2324.21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671.79元。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2324.2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责令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3671.79元(属免税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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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行为处罚款2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行为处罚款1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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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嵊州市津津布业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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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11月至2006年6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瞒报销售收入130113.18元(含税),应纳增值税18905.33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4年至2005年滞后申报销售收入93062.75元。 3、2004年1月至2006年6月未按规定没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8905.3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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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罚款19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1366.4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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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嵊州市丹迪尔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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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销售收入,价税合计105981.00元,少缴增值税15398.95元(详见违法事实整理表)。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1539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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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54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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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万事兴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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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88.2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调整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688.20元并处补缴企业所得税1023.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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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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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凯森厨卫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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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在2004年度至2005年度间未取得合法凭证而列支费用,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100.00元;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350.00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责令调整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7100.00元,责令调整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5350.00元(二年均属免税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10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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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绍兴诺尔贝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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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购入固定资产,价34850.00元,进项税额5063.68元,已于2005年4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一)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5063.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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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罚款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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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舒尔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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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3月至2004年12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瞒报销售收入3560元(含税),应纳增值税517.27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2005年1月至2005年12月采用销售不入帐的手段瞒报销售收入5880元(含税),应纳增值税854.36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2005年12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金额为46596.74元,进项税额7921.44元,已于2005年12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4、2005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与生产、经营业务无关的其他支出6311.62元(非本企业汽车的保险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371.62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7921.4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42.74元, 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025.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6596.7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4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311.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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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14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2、3、4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8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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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亨利领带时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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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度向关联企业出售电力109137.74元(含税),应纳增值税15857.62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预提费用(养老保险金与清卫费)2005年末有余额17550.68,未按规定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5857.6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3280.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7550.6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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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8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第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7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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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嵊州悦龙领带织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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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购的原材料用于企业固定资产,金额98111.54元,进项税额16678.96元已分别于2005年相应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未按规定分摊企业开办费用,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833.85元; 3、外购的原材料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多列支成本支出,减少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8111.5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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