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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嵊国税告字(2007)第0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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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查企业名称 |
检查年度 |
违 法 事 实 |
处 理 结 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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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嵊州市保利服饰织造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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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度至2005年度期间,未按规定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而进项税额252125.98元已分别于相关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处补缴增值税252125.9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行为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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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嵊州市城关二通管道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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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06年9月期间瞒报应税收入785696.92元(不含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财税字[1998]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01号《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31427.8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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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15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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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嵊州市金龙广告装潢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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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电动伸缩门、旗杆、修理修配及安装业务开具“嵊州市建筑安装专用发票”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1937906.44元,应缴增值税109692.82元,未按规定向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 2、从其他单位取得(材料)发票直接向购货单位收取货款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481134.04元,应缴增值税27234.00元,未入帐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销售电动伸缩门、旗杆、修理修配及安装业务取得增值税应税收入(含税)169700.00元,应缴增值税9605.66元,未入帐也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第1、2、3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46532.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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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处罚款36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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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绍兴市科太电器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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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销售收入452095.57元,少缴增值税27125.73元。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27125.7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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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罚款272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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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嵊州市银豪领带服饰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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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销售收入,价税合计13893.00元,少缴增值税2018.64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2018.6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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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罚款2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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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浙东丝绸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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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5年5月至12月瞒报应税收入45217.22元,少缴增值税7686.94元; 2、2005年购固定资产5555.56元、缴纳的滞纳金523.88元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3、2005年7月至2006年4月取得贵州省湄潭县荣鑫丝厂虚开的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406863.00元已在相关月份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2点违法事实处罚款68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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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对上述第1点少缴增值税部分处罚款77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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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威特领带服装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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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份,价税合计为264712.00元,税额为38462.42元,已在2004年10月份申报抵扣。 |
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文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补交增值税38462.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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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浙东印染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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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进项税额67128.20元,已于当月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2006年10月作进项税额转出,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22722.9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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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嵊州市得意绳带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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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年在企业中列支非本企业汽车费用7588.29元,2005年在企业中列支非本企业汽车费用3996.55元。 2、2004年4月申报抵扣非本企业汽车用汽油增值税进项税额730.71元;在2005年1月申报抵扣203.42元;2005年12月申报抵扣367.03元。 3、企业2004年销售废丝收入1885.60元(含税),2005年销售废丝收入2860元(含税),2006年1-9月销售废丝收入2420元(含税),没有并计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301.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第3点违法事实处补缴增值税1041.1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3点违法事实,应调增200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199.91元;应调增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40.9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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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2、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1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上述第1、3点违法事实按规定处罚款26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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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国家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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